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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物业费可打折扣靠谱吗?看看物价局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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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预交物业费可打折扣靠谱吗?看看物价局的回应
张全47
发表于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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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预交物业费打折“让利”,到公共部位燃气设施维修费该由谁承担,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日渐成为市民关注热点。据市价格举报中心昨天发布6月全市价格信访举报分析显示,今年6月我市共受理价格信访举报1357件,比今年5月减少89件,减幅6.15%。
其中,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价格信访举报名列前位,达323件,其中物业管理占78.95%,反映问题主要涉及小区内临时停车收费、违规收取装修押金、代收代缴收费、门禁卡系统和出入证收费等。排在前位的还有交通运输价格信访举报317件,反映停车收费问题的占76.34%。商品零售价格信访举报236件,实体店占39.41%,网络购物占38.98%。社会服务中,反映购车相关服务、家电维修、美容美发等收费问题占七成。医药价格投诉主要是部分医疗机构诊疗收费不够清晰等。信访举报办结率为89.31%,退款17699.2元。
预交物业费可享受打折?物价部门责令改正
近日有市民投诉,吴江某小区物业公司称,预交1年-3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或汽车停放费可享受打折或一定时间免费等优惠,反映人认为该公司涉嫌违法。据该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所述,其推出“特大喜讯”的收费行为本意是鼓励业主交纳物业费,给业主“让利”,无违规收费的主观故意。
据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服务企业自认为搞优惠活动是让利,但这种活动实质上可能对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带来侵害,预交2年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业主可享受8.5折优惠,预交3年的可免6个月物业公共服务费,这带来了业主利益的不公平。
此外,由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经营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经营不善、终止服务的情形,已经预交费的业主将面临消费纠纷甚至是经济损失。吴江区物价局向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宣传了相关物业收费政策,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公共燃气设施维修费谁承担?要看是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因素
一位市民反映,自己安装燃气热水器时误将水管接到气管上,造成公共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报修后,燃气公司派人进行了维修,但两千多元的维修费用燃气公司要求用户承担,该市民认为不合理。
据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省相关规定,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损毁燃气设施,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价部门有关人士提示,在界定公共部位燃气设施维修费由谁承担的问题上,应看燃气设施的损坏是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如果是人为因素可能就涉及到赔偿,甚至处罚。
小区物业“捆绑收费”?市民应把握三条原则
市民包先生反映,其所在小区物业要求其一并交纳汽车停放费和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可分开缴费,不交物业公共服务费就不提供车位租赁和停放服务。
据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若双方之前就车位租赁问题达成了协议且有效,应继续按照协议执行;若该协议已作废,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业委会授权的基础上要求包先生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后再提供车位租赁相关服务;若双方并未签订相关协议,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也并未授权,则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物业公共服务费与汽车停放费捆绑收取。
市民遇到物业收费问题应把握怎样的原则呢?物价部门提醒,处理物业收费相关纠纷,一般情况下首先应看业主大会、业委会如何授权,有授权的应优先按照授权执行;其次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如何约定,无授权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既未授权也没有合同约定的,应按照省、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文件执行。物价部门建议,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不宜采取不缴纳物业费的形式处理。
停车预收费各执一词?建议改进计时收费方式
近日市价格举报中心接到一市民来电,反映在某计时收费路段停车,停车费是8元/小时,但是收费员却要预收30元停车费,他认为以前是预收20元,且收费公告上并未公示预收标准,收费员存在乱收费现象。
据悉,古城区有的道路停车点由于计费手段相对简单,采取预收款后多退少补。道路停车主管部门要求相关物业公司及人员,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计时收费标准收费,预收款不得超过20元。经查,市民反映的路段预收30元系收费员擅自提高预收标准,已责令相关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并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据当事收费员表示,有的车主停车时间较长,费用远远超过20元,离开时不主动补交费用,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逃单”现象更多。对此种现象,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收费人员如需提高预收款额度,必须经道路停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并做好相关解释说明。
有关人士建议,相关收费方要进一步改进计时停车收费手段,将其与信息化支付手段接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挂钩,减少由于手段落后、个人信用缺失带来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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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价格信访举报名列前位,达323件,其中物业管理占78.95%,反映问题主要涉及小区内临时停车收费、违规收取装修押金、代收代缴收费、门禁卡系统和出入证收费等。排在前位的还有交通运输价格信访举报317件,反映停车收费问题的占76.34%。商品零售价格信访举报236件,实体店占39.41%,网络购物占38.98%。社会服务中,反映购车相关服务、家电维修、美容美发等收费问题占七成。医药价格投诉主要是部分医疗机构诊疗收费不够清晰等。信访举报办结率为89.31%,退款17699.2元。
预交物业费可享受打折?物价部门责令改正
近日有市民投诉,吴江某小区物业公司称,预交1年-3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或汽车停放费可享受打折或一定时间免费等优惠,反映人认为该公司涉嫌违法。据该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所述,其推出“特大喜讯”的收费行为本意是鼓励业主交纳物业费,给业主“让利”,无违规收费的主观故意。
据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服务企业自认为搞优惠活动是让利,但这种活动实质上可能对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带来侵害,预交2年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业主可享受8.5折优惠,预交3年的可免6个月物业公共服务费,这带来了业主利益的不公平。
此外,由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经营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经营不善、终止服务的情形,已经预交费的业主将面临消费纠纷甚至是经济损失。吴江区物价局向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宣传了相关物业收费政策,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公共燃气设施维修费谁承担?要看是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因素
一位市民反映,自己安装燃气热水器时误将水管接到气管上,造成公共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报修后,燃气公司派人进行了维修,但两千多元的维修费用燃气公司要求用户承担,该市民认为不合理。
据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省相关规定,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损毁燃气设施,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价部门有关人士提示,在界定公共部位燃气设施维修费由谁承担的问题上,应看燃气设施的损坏是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如果是人为因素可能就涉及到赔偿,甚至处罚。
小区物业“捆绑收费”?市民应把握三条原则
市民包先生反映,其所在小区物业要求其一并交纳汽车停放费和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可分开缴费,不交物业公共服务费就不提供车位租赁和停放服务。
据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若双方之前就车位租赁问题达成了协议且有效,应继续按照协议执行;若该协议已作废,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业委会授权的基础上要求包先生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后再提供车位租赁相关服务;若双方并未签订相关协议,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也并未授权,则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物业公共服务费与汽车停放费捆绑收取。
市民遇到物业收费问题应把握怎样的原则呢?物价部门提醒,处理物业收费相关纠纷,一般情况下首先应看业主大会、业委会如何授权,有授权的应优先按照授权执行;其次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如何约定,无授权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既未授权也没有合同约定的,应按照省、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文件执行。物价部门建议,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不宜采取不缴纳物业费的形式处理。
停车预收费各执一词?建议改进计时收费方式
近日市价格举报中心接到一市民来电,反映在某计时收费路段停车,停车费是8元/小时,但是收费员却要预收30元停车费,他认为以前是预收20元,且收费公告上并未公示预收标准,收费员存在乱收费现象。
据悉,古城区有的道路停车点由于计费手段相对简单,采取预收款后多退少补。道路停车主管部门要求相关物业公司及人员,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计时收费标准收费,预收款不得超过20元。经查,市民反映的路段预收30元系收费员擅自提高预收标准,已责令相关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并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据当事收费员表示,有的车主停车时间较长,费用远远超过20元,离开时不主动补交费用,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逃单”现象更多。对此种现象,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收费人员如需提高预收款额度,必须经道路停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并做好相关解释说明。
有关人士建议,相关收费方要进一步改进计时停车收费手段,将其与信息化支付手段接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挂钩,减少由于手段落后、个人信用缺失带来的矛盾。